雇主資格:符合下列條件之一
第一列
外籍營造工
一、承建公共工程案件
雇主與發包之政府機關、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,且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(5,000萬元以上工程可合併申請)及工期達1年6個月以上。
- 工程由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者,得由公營事業機構擔任雇主。
- 得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得擇一擔任雇主,並以1家廠商為限;經勞動部核發許可後,不得變更。
二、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案件
雇主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,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、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,並符合下列工程之一:
- 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。
- 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,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。
- 私立之學校、社會福利機構、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。
- 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。
- 雇主承建民間重大經建工程,其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,未達新臺幣2億元,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,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者,亦得擔任雇主。但工程已完工、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或工程期限未達1年6個月者,工程契約總金額不予累計。
-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屬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者,民間機構得自行擔任雇主。
三、一般營造業者
雇主須符合營造業法規定,經內政部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,且符合下表規定。
| 類別 | 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 | 一定規模金額 | |
|---|---|---|---|
| 一、甲等綜合營造業 | 雇主向內政部申請認定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,達10人以上。 | 新臺幣2億2千5百萬元 | |
| 二、乙等綜合營造業 | 新臺幣1億2千萬元 | ||
| 三、丙等綜合營造業 | 新臺幣3千6百萬元 | ||
| 四、專業營造業 | 鋼構工程 | 新臺幣3千萬元 | |
| 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| 新臺幣3千萬元 | ||
| 基礎工程 | 新臺幣3千萬元 | ||
|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| 新臺幣3千萬元 | ||
| 預拌混擬土工程 | 新臺幣2千萬元 | ||
| 營建鑽探工程 | 新臺幣3千萬元 | ||
| 地下管線工程 | 新臺幣7千萬元 | ||
| 帷幕牆工程 | 新臺幣5千萬元 | ||
| 庭園、景觀工程 | 新臺幣3千萬元 | ||
| 環境保護工程 | 新臺幣5千萬元 | ||
| 防水工程 | 新臺幣3千萬 | ||
| 五、土木包工業 | 雇主向內政部申請認定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,達5人以上。 | 新臺幣1千萬元 | |
申請流程
外國技術人力-營造技術工
雇主應符合上列工程營造或一般營格資格之一,且外國人符合如下條件之一:
- 在臺連續工作6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,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資深移工,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,且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。
- 移工曾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,再次入國工作者,工作期間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,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。
- 曾在臺工作累計11年6個月以上,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,現已離境之移工,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。
申請人數
工程營造:
- 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之核配比率(20%至40%) 或工程經行政院專案核定核配比率
- 移工、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及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,合計不得超過總員工50%,惟雇主聘僱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外國人,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,不計入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。
一般營造:
- 依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30%。
- 移工、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及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,合計不得超過總員工50%,惟雇主聘僱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外國人,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,不計入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