雇主資格
雇主(申請人)與被看護者之間,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:
- 配偶。
- 直系血親(例如:父母子女、(外)祖父母與(外)孫子女)。
-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(例如:兄弟姊妹、伯叔姑姪、舅姨甥等)。
- 繼父母、繼子女、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、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。
-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、繼祖父母與孫子女、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。
雇主(申請人)與被看護者之間,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:
重症案件資格(優先審查處理):
一般案件資格:
雇主及被照顧者應符合上列資格之一,且外國人符合如下條件之一:
申請人數
同一被看護者申請家庭看護工或中階家庭看護工作以1人為限,但同一被看護者屬於植物人或巴氏量表評為零分,得增加1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