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列

外籍看護工
雇主資格

雇主(申請人)與被看護者之間,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:

  1. 配偶。
  2. 直系血親(例如:父母子女、(外)祖父母與(外)孫子女)。
  3.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(例如:兄弟姊妹、伯叔姑姪、舅姨甥等)。
  4. 繼父母、繼子女、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、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。
  5.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、繼祖父母與孫子女、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。
被看護者資格

重症案件資格(優先審查處理):

  1.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中度以上。
  2.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載明或檢附CDR(臨床失智評估量表)2分以上。
  3. 未滿80歲,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,需全日照護。
  4. 年滿80歲,經醫療機構評估需嚴重依賴照護。
  5. 長照等級第4級以上,使用長照服務滿6個月。
  6. 癌症第4期以上(不限年齡)。
  7. 醫師診斷為全癱無法下床者。
  8. 由醫療機構開立證明,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6個月內病情無改善者。
  9. 70歲以上患特定血液淋巴腫瘤病症(如白血病、惡性淋巴癌、骨髓瘤等)。

一般案件資格:

  1.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輕度失智。
  2.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載明或檢附CDR評分為1分。
  3. 長照等級第2~3級,且已使用服務滿6個月以上。
  4. 年滿85歲,經評估為輕度依賴。
  5. 70歲以上,癌症第2或3期。
  6. 年滿80歲以上,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(免附醫療證明)。
應備文件
  1. 申請人(雇主)身份證影本。
  2. 被照顧者身份證影本。
  3. 上述資格證明文件影本。
申請流程
申請流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