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動部核發許可證第
0042
號
亞太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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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資格
外籍看護工
雇主資格
雇主(申請人)與被看護者之間,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:
配偶。
直系血親(例如:父母子女、(外)祖父母與(外)孫子女)。
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(例如:兄弟姊妹、伯叔姑姪、舅姨甥等)。
繼父母、繼子女、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、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。
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、繼祖父母與孫子女、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。
被看護者資格
重症案件資格(優先審查處理):
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中度以上。
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載明或檢附CDR(臨床失智評估量表)2分以上。
未滿80歲,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,需全日照護。
年滿80歲,經醫療機構評估需嚴重依賴照護。
長照等級第4級以上,使用長照服務滿6個月。
癌症第4期以上(不限年齡)。
醫師診斷為全癱無法下床者。
由醫療機構開立證明,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6個月內病情無改善者。
70歲以上患特定血液淋巴腫瘤病症(如白血病、惡性淋巴癌、骨髓瘤等)。
一般案件資格:
符合特定身心障礙輕度失智。
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載明或檢附CDR評分為1分。
長照等級第2~3級,且已使用服務滿6個月以上。
年滿85歲,經評估為輕度依賴。
70歲以上,癌症第2或3期。
年滿80歲以上,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(免附醫療證明)。
應備文件
申請人(雇主)身份證影本。
被照顧者身份證影本。
上述資格證明文件影本。
申請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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